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3號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許瑞助蕭忠仁鍾啟煌

原告
曾蓮英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局長)
訴訟代理人
盧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

一、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7年5月29日(星期二)下午4 時1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銷售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 號、臺北市○○○路00巷00號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因而支出之相關稅金及規費之證明文件到院。

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3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