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3號
- 原告
- 曾蓮英
- 訴訟代理人
- 呂朝章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瀅晴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慈美(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盧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
一、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7年5月29日(星期二)下午4 時1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銷售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 號、臺北市○○○路00巷00號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因而支出之相關稅金及規費之證明文件到院。
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