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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6號

考績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劉穎怡吳坤芳林秀圓

原告
李彥川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劉國勝(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謝欣妤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劉國勝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 條及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楊崇悟,嗣本件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10月19日宣判,判決於106 年10月31日送達被告,茲被告代表人於判決送達後之同年11月2 日變更為劉國勝,並據劉國勝於106年12月21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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