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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

申請閱覽卷宗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蕭忠仁吳坤芳林秀圓

原告
李劍非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志鈞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妤 律師
被告
最高檢察署
代表人
江惠民(檢察總長)
訴訟代理人
陳時提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日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4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及發回前抗告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申請閱覽卷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