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
- 原告
- 李劍非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祖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鈞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妤 律師
- 被告
- 最高檢察署
- 代表人
- 江惠民(檢察總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時提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日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4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及發回前抗告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