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7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07年度訴字第979號
- 原告
- 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合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博文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怡慧
- 訴訟代理人
- 陳幸梅
何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979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規定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09年2月24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70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8月26日以112年度上字第275號判決可稽(本院卷第271頁至第285頁),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