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07年度訴字第241號
- 原告
-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聖一(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葉慶元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時峰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秉森 律師
- 被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崇樹(代理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魏啟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裁判須以被告民國105年12月5日通傳資源字第10543027930號函,廢止其105年6月30日通傳內容字第10400679870號函是否合法為準據,裁定命在前述爭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23號廣播電視法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經查,前揭106年度訴字第523號事件經本院判決後,原告(即該案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5年1月29日以111年度上字第906號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而確定,有被告提出之該案判決書影本卷內可稽(本院卷二第11頁至第15頁),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