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徐志郎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漳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游源益等6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4千元。」同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
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而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
定,上訴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
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
其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4,000元加徵1/2,其金額合計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