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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5號

更正土地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蕭忠仁羅月君吳坤芳

上訴人
即被告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徐志郎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游源益等6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4千元。」同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

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而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

定,上訴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

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

其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4,000元加徵1/2,其金額合計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更正土地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