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9號
- 原告
- 陳聖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所提之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819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所提之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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