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
- 代表人
- 邱振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武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有關工會法事件,對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到院,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提起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為繳納,亦應補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工會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