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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0號

都市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瑞助林麗真林秀圓

原告
楊朝榮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
複代理人
高毓謙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黃一平(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錦豪

 何嘉福

 周家維(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中華民國110 年4 月15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68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五、(五)第5 行所載「原告訴請撤銷」,應更正為「原告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事實及理由欄第五、(五)第5 行所載「原告訴請撤銷」係屬誤載,應更正為「原告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8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計畫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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