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62號
- 原告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世謙(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葛百鈴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胤欣 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鄭文燦(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連思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9年4月21日上午9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另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星期內,各具狀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被告是否有要求原告就「生物病原災害防救作業程序」訂定
實施計畫?
二、被告要求原告採取之感染預防教育訓練,是屬於職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條規定之何款?原告所屬勞工是否有應
依同規則第17條之1規定或相關規定,接受一定時數之感染
預防教育訓練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