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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93號

更正土地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許麗華梁哲瑋楊坤樵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莊月桂(主任)
訴訟代理人
凃鳳瑜

張為禮

蘇郁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對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對於再審之訴的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6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為繳納,應予補正,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再字第9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更正土地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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