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93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莊月桂(主任)
- 訴訟代理人
- 凃鳳瑜
張為禮
蘇郁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對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對於再審之訴的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6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為繳納,應予補正,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