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865號
- 上訴人
- 劉淑惠
兼訴訟代理 陳志清(律師)
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銓敘部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108年度年訴字第8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4千元。」同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
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
起訴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加徵1/2,其金額合計
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