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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865號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心弘魏式瑜郭銘禮

上訴人
劉淑惠

兼訴訟代理 陳志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銓敘部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108年度年訴字第8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4千元。」同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

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

起訴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加徵1/2,其金額合計

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86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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