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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2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惠瑜洪遠亮鄭凱文

原告
郭倍宏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沈榮津(部長)
訴訟代理人
謝根枝
訴訟代理人
詹世民
訴訟代理人
周雅文
參加人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曾係參加人之董事長,於民國108年3月14日召開董事會,討論參加人之公司簽證會計師異動提請審議等事宜,法人董事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果公司)之指派代表人黃明展於該次董事會臨時提案解任原告及改選董事長,經該次會議後,參加人檢附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改派書、董事願任同意書、請求返還公司印鑑及在董事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追加起訴狀,向被告申請公司變更登記,經被告以108年3月20日經授商字第1080103091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備查,原告不服,主張參加人已生新、舊董事長之身分爭議,被告未憑參加人合法留存之公司印文及會議決議影音檔案,而依未蓋具參加人公司章之申請書作成原處分,程序及實體審查均有瑕疵等語,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為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申請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鄭 凱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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