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0號
- 原告
- 楊朝榮
- 訴訟代理人
- 蘇志倫 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毓謙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黃一平(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豪
何嘉福
周家維(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中華民國110 年4 月15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68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五、(五)第5 行所載「原告訴請撤銷」,應更正為「原告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事實及理由欄第五、(五)第5 行所載「原告訴請撤銷」係屬誤載,應更正為「原告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