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62號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世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連思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 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9年4月21日上午9時30分為準備 程序期日,特此裁定。另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星期內,各具 狀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玉鈴 附件: 一、被告是否有要求原告就「生物病原災害防救作業程序」訂定實施計畫? 二、被告要求原告採取之感染預防教育訓練,是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條規定之何款?原告所屬勞工是否有應 依同規則第17條之1規定或相關規定,接受一定時數之感染 預防教育訓練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