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9號上 訴 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邱振銘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有關工會法事件,對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到院,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提起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為繳納,亦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