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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2號

退伍金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心弘魏式瑜郭銘禮

原告(即抗告人)夏中興

按行政訴訟法第264條前段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另同

法第271條規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

已提起抗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退伍金事件,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109年度訴字第802號裁定,於109

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異議狀」,觀其內容係對本院

前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法即應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退伍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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