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2號
原告(即抗告人)夏中興
按行政訴訟法第264條前段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另同
法第271條規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
已提起抗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退伍金事件,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109年度訴字第802號裁定,於109
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異議狀」,觀其內容係對本院
前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法即應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