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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30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許瑞助林麗真林秀圓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8日109 年度救再字第579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0 年度救再字第288 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有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8日109年度救再字第579 號裁定聲請再審,主張略以:聲請人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並請求精神補償費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已逾越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30 條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裁定移送至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故上開裁定顯不合法,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之再審理由,為此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對於上開裁定提起再審,惟上開裁定業已確定,不得聲明不服。是以,聲請人對於上開裁定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依首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30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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