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8號
- 原告
-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練台生(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 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楚甯 律師
- 被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耀祥(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魏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388號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