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8號

衛星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許瑞助林麗真林秀圓

原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台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楚甯 律師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8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衛星廣播電視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