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誠漢股份有限公司、蔣光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65號 上 訴 人 誠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蔣光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提起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千元,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為繳納,應 予補正,現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審裁判 費6千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