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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65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高愈杰李君豪楊坤樵

上訴人
誠漢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蔣光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提起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千元,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為繳納,應

予補正,現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審裁判

費6千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6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