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誠漢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蔣光弘(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彭若鈞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提起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千元,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為繳納,應
予補正,現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審裁判
費6千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6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