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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

環境影響評估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許瑞助孫萍萍林家賢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盈蓉(即呂學立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呂珮綺(即呂學立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呂紹安(即呂學立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呂紹愷(即呂學立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呂珮瑜(即呂學立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孫英玄
即原告
孫秀蕙
即原告
孫梅雪
即原告
陳盈州
即原告
陳根禮
即原告
陳盈光
即原告
周英奇
即原告
呂陳玉綿(兼呂吉弘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呂明威(兼呂吉弘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呂學圖
即原告
呂明仁(兼呂吉弘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呂天時
即原告
陳美華
即原告
呂明龍(兼呂吉弘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呂學明
即原告
呂淑玲(即呂吉弘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詩涵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

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

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環境影響評估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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