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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1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心弘畢乃俊鄭凱文

原告
百福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秀明(董事長)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吳蓮英(局長)
訴訟代理人
詹慶忠

程瑞嵐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12年6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定112年7月31日10時整(於第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應查明之事項:

卷附公證書之標的為附條件或期限買賣契約書,而該契約第11條

所稱附件為買賣雙方於公證同日簽訂之附買回協議書;且復查決

定書稱為確保交易,另簽訂信託契約書。

請雙方提出該附買回協議書及信託契約書,以供查實。並請原告

陳明究竟有無支付信託費用750萬元及如何支付,與付款後有無

收取信託銀行所開立之發票;裨益查明是否為可扣抵之進項憑證

及其稅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鄭凱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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