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5號
- 上訴人
- 詹興中(即項紀芳等274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 上訴人
- 賀治台(即項紀芳等274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 上訴人
- 黃憶明(即項紀芳等274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耀天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
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