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1年度訴字第687號
- 上訴人
- 陳懿妮
- 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 律師
洪維寧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訴字第6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
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