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高愈杰李君豪楊坤樵

上訴人
即參加人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
代表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劉承愚律師

賴佳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瑞北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及第9

8條第2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5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