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參加人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
- 代表人
- 郭台銘
- 訴訟代理人
- 劉承愚律師
賴佳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瑞北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及第9
8條第2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5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