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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5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心弘林妙黛畢乃俊

上訴人
詹興中(即項紀芳等274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上訴人
賀治台(即項紀芳等274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上訴人
黃憶明(即項紀芳等274人之被選定當事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

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5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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