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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水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心弘林妙黛畢乃俊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訴人
經濟部
代表人
郭智輝(部長)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水利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

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8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水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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