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訴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經濟部
- 代表人
- 郭智輝(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廖本揚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水利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
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8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水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