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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本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因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十月二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十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

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依照上述規定,

希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黃本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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