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九六九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九六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桃園縣政府
- 代表人
- 甲○○縣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災害救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九六九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
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