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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五號

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金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五號

上訴人
台北縣政府
代表人
甲○○縣長)
被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台北縣政府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

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

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法 官 林金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五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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