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五號
- 上訴人
- 台北縣政府
- 代表人
- 甲○○縣長)
- 被上訴人
- 乙○○
右上訴人台北縣政府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
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
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