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1年度訴字第1177號
- 原告
- 劉光輝
- 訴訟代理人
- 謝財興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原名: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
- 代表人
- 嚴德發(司令)
- 訴訟代理人
- 蕭維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眷舍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2年5 月8 日91年度訴字第1177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理由欄四第13行所載「原告除將系爭眷舍全部出租予沈成英外」,其中「出租」之記載,應更正為「出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揭規定之更正裁定,雖非參與原判決之法官亦得參與(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2173號判例參照)。又前引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