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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1年度訴字第1177號

眷舍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曹瑞卿張國勳許瑞助

原告
劉光輝
訴訟代理人
謝財興律師
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原名: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
代表人
嚴德發(司令)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眷舍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2年5 月8 日91年度訴字第1177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理由欄四第13行所載「原告除將系爭眷舍全部出租予沈成英外」,其中「出租」之記載,應更正為「出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揭規定之更正裁定,雖非參與原判決之法官亦得參與(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2173號判例參照)。又前引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7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眷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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