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二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二號
- 原告
- 聯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政峯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林吉昌(局長)住同右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因所得稅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為言詞辯
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小 康
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