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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姜素娥吳東都林文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兼送達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再開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

通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林文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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