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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2400號

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劉介中李玉卿黃秋鴻

原告
臺灣觀光經營管理專科學校(原私立精鍾商業專科學校)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伯彥(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上開當事人間因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94年8

月24日本院判決(92年度訴字第2400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理由欄第五項第三行及第四行(判決書第十三頁)所載「至講師徐照櫻等16人83年度薪資計0000000元及」等語,係誤載,應予以刪除。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琍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2400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