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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2507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張瓊文蕭忠仁王碧芳

原告
昌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承受原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兩造間營業稅事件(補徵營業稅並裁罰)之裁判,以原告就同一事件所涉私運保稅貨物出廠(內銷,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而逃漏營業稅),違反關稅法第35條之1 第2項,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 項、第44條規定處罰之案件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93年度訴更2 字第1 號海關緝私條例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3年度訴更2 字第1 號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此業經本院調閱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2064號卷宗核屬無誤,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2507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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