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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四號

房屋稅及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金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因房屋稅及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

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具狀補正,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林金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四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及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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