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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二號

所得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鄭小康林金本黃秋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二號

原告
聯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林吉昌(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因所得稅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為言詞辯

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小 康

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二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所得稅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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