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志達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錫川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住同右
- 訴訟代理人
- 乙○○兼送達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再開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
通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