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2507號
- 原告
- 昌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琳律師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肇欽律師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承受原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凌忠嫄(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兩造間營業稅事件(補徵營業稅並裁罰)之裁判,以原告就同一事件所涉私運保稅貨物出廠(內銷,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而逃漏營業稅),違反關稅法第35條之1 第2項,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 項、第44條規定處罰之案件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93年度訴更2 字第1 號海關緝私條例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3年度訴更2 字第1 號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此業經本院調閱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2064號卷宗核屬無誤,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