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24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陳瑞隆部長)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本院94年度訴字第02241 號判決有誤載
情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所載:「本院裁定如下:」,應更正為「本院判決如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理由」,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一定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上開之規定。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清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