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78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堂歆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5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民國95年7 月27日下午14時30分於本院第7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4年度訴字第267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5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民國95年7 月27日下午14時30分於本院第7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