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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78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本仁林玫君李玉卿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5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民國95年7 月27日下午14時30分於本院第7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 怡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7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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