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更一字第00009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巫泳漾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甲○○、乙○○及丙○○等3人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因農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本院95年度簡更一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
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
246條第2項、第3項所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
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第六庭法官 曹瑞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