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784號
- 原告
- 景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件,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5年度訴字第01784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件,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