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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060號

菸酒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周玫芳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因菸酒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7日本院95年度簡字第0006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

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

246 條第2 項、第3 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

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為何,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第一庭法 官 周玫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060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菸酒管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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