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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更一字第00009號

農保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曹瑞卿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泳漾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甲○○、乙○○及丙○○等3人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因農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本院95年度簡更一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

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

246條第2項、第3項所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

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第六庭法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更一字第00009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農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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