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崇善 律師
- 被告
-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新店市公所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己○○
辛○○
庚○○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6 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6年7 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62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