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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623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張瓊文胡芳新蕭忠仁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
被告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新店市公所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辛○○

      庚○○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6 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6年7 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胡芳新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62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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