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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78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姜素娥陳國成吳東都

原告
景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件,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能 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784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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