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經濟部
- 代表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水利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6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446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台幣6 千元。查本件上
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46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水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