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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460號

水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文舟陳鴻斌闕銘富

上訴人
經濟部
代表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水利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6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446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台幣6 千元。查本件上

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闕 銘 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46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水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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