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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844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張瓊文胡芳新蕭忠仁

原告
甲○○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己○○
原告
庚○○
原告
壬○○○
原告
辛○○
原告
癸○○○
原告
丑○○
原告
寅○○
原告
子○○
原告
卯○○
原告
辰○○
原告
巳○○
原告
午○○
原告
未○○
原告
申○○○
原告
酉○○
原告
戌○○
原告
亥○○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天○○
複代理人
楊嘉中 律師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地○○(處長)
訴訟代理人
宙○○

      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1月1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6年11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胡芳新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84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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